本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制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不接受病案复印之外的任何要求。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一下证明材料:
1)该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公安、司法机关一致)。
(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案
允许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