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旭伟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1、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4、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5、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6、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7、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9、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1.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1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事业单位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