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豫中南地区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服务 > 职能科室 > 人力资源部

工伤认定(四)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时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来自: 本网 时间:2024-02-18 点击率:

  工伤认定(四)—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时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李博文   人力资源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您可能还要了解这些
预约挂号 门诊出诊 特色医疗 检验查询 病案复印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