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 参保对象
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学校的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 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对已办理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本人核对信息无误后(尤其要注意参保地点是否正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1.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加关注,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进入河南税务微信小程序,实名登录后,选择“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缴费。
2.通过“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河南税务”,进入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3.通过“豫事办”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点击“社保缴费”,完成认证后,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4.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缴费。安卓手机应用市场或苹果商城搜索“电子税务局”APP下载并登录后,找到“办税”模块“社保业务”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5.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首页中“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6.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服务大厅缴费。
(二)对未办理过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以及已办理过医保参保登记但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按照以上方式进行缴费。
*注意事项*
1.未在漯河市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缴费前须先进行参保登记。
2.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在漯河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后,无需在其他地方重复参保缴费。
4.省内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跨统筹区共济为家人(近亲属)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 缴费标准
2026年度漯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 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2026年度漯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29日-2025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在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从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
二、医疗保障待遇
参加漯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所有人员,均可享受门诊统筹、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辅助生殖门诊、住院(含生育)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项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两项合计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
※ 激励约束机制
1.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一年,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
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每次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8万元。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大病保险额度继续保留。
2.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
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的,按规定享受待遇等待期结束后至缴费当年年底的基本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支付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在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县、市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6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0元/月。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漯河市共有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等3个医疗类别的门诊慢特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限额标准。
2.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待遇。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终末期肾病支付比例是85%)。
3.门诊特定药品医疗待遇。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四)辅助生殖门诊待遇
自2024年9月1日起,漯河市将“取卵术”“胚胎培养-囊胚培养”等12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辅助生殖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首自付比例为10%,扣除先行自付部分后,统筹基金分别按60%的比例支付。
※ 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类 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 (元) | 报销比例 |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150-1200元70% |
1200元以上90% | |||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63% |
4000元以上83% | |||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900 | 900-5000元55% |
5000元以上75% | |||
| 三级医院 | 1300 | 1300-7000元53% | |
7000元以上72% |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
4000元以上72% | |||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 |
7000元以上68% |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 | |
7000元以上68%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 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
※ 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1.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6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 异地就医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实行备案管理,遵循“先备案,后就医”的原则。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河南医保”小程序和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多种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可回漯河市按规定办理手工报销。